户籍在莱芜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市外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可在莱芜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山东省范围内其他地市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在莱芜市的职工,在莱芜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可持缴存地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向莱芜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和流程如下:

一、办理材料

(一)购房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网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份(购房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地税局监制的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购买二手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1年),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交易税收完税证明单和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贷款申请表2份(中心提供空表样)

3、面谈记录(中心面谈)

4、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身职工提供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中心提供式样)

5、公积金账户冻结通知书(中心提供)

6、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凭中心出具的介绍函到银行打印)

(二)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无公积金贷款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证明;

(三)所购房屋《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售房企业公章);

(四)莱芜市及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房屋登记情况证明;

(五)办理担保所需材料:

1、借款申请人选择保证人担保方式的,需提供保证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单身职工提供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中心提供式样);担保承诺书(中心提供空表样)

2、借款申请人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后,可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

二、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借款申请人需携带购房资料向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由贷款受理人员初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告之贷款所需审核资料。

(二)开具相关证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持《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中心提供空表样)到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真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公章(以上相关证明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二个月内)。

(三)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向我市公积金中心递交包括上述证明在内的异地贷款所需的完整资料,市公积金中心向缴存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申请人异地缴存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无误后,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和缴存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贷款办理。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申请人按本市正常贷款流程签订借款合同。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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