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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医疗纠纷法院都有管辖权吗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针对的被告往往是医疗机构、预防、防疫、妇幼保健等等医疗组织。

患者及其家属在立案后,发现被告的医疗机构已经从甲区搬迁到乙区,而乙区法院恰恰有自己认识的朋友。如果案件转移到乙法院审理,将大大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我国诉讼法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律正义的最大体现,在于“公平”,患者及其家属在遭受身体伤害后,最希望得到法律正义的“公正”对待。所以,在担心自己得到不公正对待的同时,也不要“想歪歪主意”,将对方置于“不公正”的地位吧!既然当事人双方都法律的方式解决纠纷,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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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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