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或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情况经常发生,但是,若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以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呢?实践中,土地抵押权的实现还受其他法定优先权的制约。下面就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下面的详细内容吧。

土地抵押权是否有优先权

有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对法定优先权的防范及应对措施

1、借款前加强调查。明确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完税凭证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款支付证明,必要时可直接向税务机关调查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要求企业先行完税。

2、谨慎估价,确认抵押资产净值。由于上述优先权存在的基础都是某种债权的存在,即债务人对优先权人负有债务,因此,在估算和确定抵押物价值时,要剔除债务人对相关的优先权人负有的债务数额。

3、关注房地产项目销售情况,尤其重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借款人没有将房屋销售款项用于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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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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