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建工程重复抵押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在建工程重复抵押如何判断其效力。
在建工程重复抵押如何判断其效力
1、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3、《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重复抵押制度。《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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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2]《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