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根据最新颁布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的相关规定,嘉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高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40%×可贷年限×12

(可贷年限按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最长可贷年限为准,可贷年限为借款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龄适当放宽5年,大于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三)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确定的贷款限额: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房除外)首次首套的,不得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80%,二次及以上的不得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70%;

2.购买二手房的,不得高于成交金额与计税金额两者低值的70%,其中房龄(指住房竣工至申请贷款期间的年限)在10年以上的,则不得高于60%;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不得高于安置房总价的70%,且不得高于实际购房支付的补差款。

(四)贷款额与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五)直系亲属二代人(二户)共同购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其中一户在前次贷款中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则该户认定在本次购房贷款中不计算贷款记录,前次贷款还清后再申请贷款按首套计算;

(六)直系亲属二代人(二户)各有一套住房,且均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条件的,可以共同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再次申请贷款,按户最高贷款额度(当前标准)减首次已还清的贷款总额为再次贷款的最高额度。如可贷额度大于再次贷款最高额度的,实际可贷额度以再次贷款最高额度为准;如可贷额度小于再次贷款最高额度的,实际可贷额度以可贷额度为准;

(八)离婚后再婚的申请人,一方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另一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家庭名下无房,如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贷款记录的一方可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额度;

(九)婚前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后一方参与用住房公积金还款的,如离婚后,参与用住房公积金还款的一方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房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次首套计算;

(十)借款申请人为现役军官(士官)的,需有所在部队政治部干部处(军务处)出具的年收入证明,视同在缴住房公积金,享受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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