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刚请完,休完就被开除了,如何索赔?市民汪某某称,2012年9月到公司上班,工作时间是上午8点至晚上8点,打卡上班,无休息日,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到2013年3月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结婚请15天婚假,而用人单位只给9天且未支付婚假工资。公司则称,汪某某自2013年3月上班,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和婚假工资,且汪某某自2014年12月1日连续旷工3天,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无果,诉至仲裁。

本案的争议是相关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不能提供的,再由单位提交相关证据。汪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2年9月入职,而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则证明2013年3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因为未能举证汪某某自2014年12月1日起连续旷工三日以上的事实,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申请人汪某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赔偿金,汪某某工作不足2年按2年算,单位应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

另一个焦点是婚假工资如何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汪某某晚婚享受15天的婚假,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婚假工资。

[办理结果]

经判决如下:该公司支付汪某某2014年10月4日至10月17日婚假工资2168.12元,经济补偿金7824元(3912×2),共计9992.12元。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