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十分烦恼。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如何的”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华律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收养法。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涉外收养所适用的法律除了1992年4月1日实施、1998年11月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还有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涉外收养的效力,是指涉外收养有效成立后被收养人与送养人/收养人之间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引述: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第三条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二、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如何的
对于涉外收养的效力的法律适用,涉外收养的效力应适用被收养人属人法,且是单一的适用被收养人的国籍国法,即被收养人意愿选择国籍的国籍法。然而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硬性规定,反而具有一定得灵活性。具体说来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
第一,被收养人选择加入收养人国籍国或住所地国籍,就这种情况而言,不会产生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冲突,收养效力直接适用该国法即可。
第二,被收养人选择保留本人国国籍,这样有可能因具体事项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权利义务的冲突,更多表现为收养关系成立后涉及的其他人身或财产关系,此时应适用与这些具体关系相关的规定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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