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二、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表格范本];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提取额度

账户本息合计

四、申请办理人

职工本人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六、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七、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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