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当事人在满足了《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条件之后,若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进行收养公证的话,则构成事实收养。那么,事实收养的含义以及是否可以办理公证?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公证吗
《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其余五类不符合《收养法》的事实收养关系的处理,《意见》也一一作了补充说明。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出具各类证明、要件,才能办理手续。事实上,很大一部分家庭收养合法,但弃婴捡拾证明不全。如今只要经村(居)委会确认,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填写登记表,凭这些证明就可补办收养登记。
一、《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有些夫妇在合法收养了一名弃婴后,出于保护隐私等原因,没有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后来又生育了自己的孩子。而根据收养人“无子女”的法律,有可能永远也办不了户籍。现在只要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就可办理。
二、《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年满30周岁”。
事实情况是,很多收养人还不满30周岁,但已和孩子建立了感情,不可能强行终止收养关系。如今只要持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暂时“助养”手续,待年满30周岁后,再办理收养登记。
三、《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妇收养孩子后,由于离婚或妻子死亡等原因,由男方单独抚养,很多人不符合“年龄相差满40周岁”。所以《意见》规定,男方可凭法院判决书或原离婚协议书或其妻子死亡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最后还有一部分人根本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永远也办理不了收养登记。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建立了感情,只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又有教育抚养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抚养”公证,核实后就能为弃婴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相比之下,法律对事实收养关系的保护是比较弱的,但又比对非法收养的保护强。因此实践中,对事实收养进行认定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