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刘某的中学同学,两人关系十分要好。一天,刘某打电话给张某,说欲置换一间面积更大的店面,尚缺资金6万元。张某二话没说,就将6万元亲自交到刘某手上。碍于老同学的面子,他没有让刘某出具借条。3年时间过去了,刘某也没提还钱的事。后来,刘某死于车祸,其妻唐晓英得到近30万元赔偿金。张某向唐晓英催要6万元欠款,谁料她竟矢口否认此事。张某想去法院打官司,能行吗?

答: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证据,被公认为“证据之王”。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亲自出具的借据,就是有力的书证。

本案中,张某在借钱给刘某时,碍于面子没让刘某出具借条,导致空口无凭,没有直接证据,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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