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王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内由该公司对王先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承担培训费用,王先生自培训之日起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否则承担每年3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即安排王先生进行了半年的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了相关的培训费用2万元。近日,王先生想离开公司,公司以其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要求他承担违约金9万元。王先生想问:他是否应该支付这笔款项?《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按照上述规定,由于该公司与王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已经超过培训费用,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王先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因为不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多高的违约金,都只能按照实际培训费用及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来计算违约金。

王先生的实际培训费用是2万元,服务期为5年,因此每年分摊的培训费为4000元。假如王先生为该公司已经服务满2年,那么在辞职时,所应支付的违约金是:(5年-2年)×4000元=1200元。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