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对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最高法院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第三,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此外,前面提到的行政裁决案件中生效裁决行为权利人(或继承人)按《最高法院解释》第90条的规定,也可成为申请人。

第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强制执行的被申请人不应当包括除义务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已经履行了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尚未超过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期限或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行政机关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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