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租用合同》每年缴纳租金,合同中对土地使用税没有约定。请问是否应由出租方缴纳土地使用税?关于这个问题,华律网小编在下面做了详细的解答,下面就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为确保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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