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问题,相关法规规定了六类案件应在开庭前先作调解,调解范围狭窄,法院的调解率低下,纠纷当事人对调解存在误区等。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知识的讲解。欢迎大家阅读。

一、调解范围狭窄。

虽然最高院公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少的纠纷等六类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作调解,但有些法院仍局限在对离婚、赡养等几类案件的审理中、调解上,而非普遍适用这一程序。

二、调解率降低。

大多数法院民事调解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过去一般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约在60%-70%,而目前一般保持在30%-40%,有些法院甚至更低。这一现状与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司法为民的要求并不一致。

三、陷入调解误区。

一提到调解,就是想方设法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原告放弃部分权利,结果是被告不按调解协议履行,原告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不仅增大原告的诉讼成本,也不能及时充分地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义务方钻法院调解的空子,不利于树立法院的威信,更不利于倡导诚实守信这一社会公德的形成。

四、客观上法官无时间和精力去调解。

目前,法院系统都实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法官的时间受流程管理控制,庭前法官一般不会见当事人,当事人也无法打听到承办法官,法官仅在庭上组织调解,这种调解大多数是流于形式,走过场。另外,近几年来基层法院退居二线及退休审判人员增多,而法院编制已满,法律院校的大学生进不来,加之司法考试难度大,造成一线审判人员紧缺,现有审判人员一年人均要审结100多件民事案件,很难有时间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相关法条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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