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那么涉外离婚公证程序是怎么样的?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法院当作证据使用的:

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步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

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

第二、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需要在国外使用的,也需要上述类似程序的确认:

1.由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式等方面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

2.经过第1步骤的涉外公证书,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

3.将经过第1、2步骤的文书,送交相关国家使领馆办理认证。

第三、离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份、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2、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应附相应的生效证明。

第四、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

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

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

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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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2]《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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