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极为关注的生育津贴发放,《规定》明确,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据悉,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这就意味着,晚育且是剖腹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35天的生育津贴。

据了解,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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