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9日对宝马车主拖拽交警茆盛泉致死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孙某无视交警指令违规左转,突然加速拖拽交警致死,被认定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11日17点23分,32岁的孙某驾驶红色宝马X3,一边听着电台歌曲,沿着吴中路西向东方向行驶。

晚高峰,吴中路上车流拥堵。行车记录仪中,在距离路口几十米处,打算左转至虹许路的孙某突然驾车向右侧车道拉出,沿着直行车道超越了多辆轿车后,突然向左拉了一把方向,试图“加塞”进入左转弯车道。然而,由于车辆众多,孙某没能成功并入,被“挤回”了直行车道。这时,吴中路方向跳转红灯,而孙某的宝马车大半个车身,已经越过了白色停车线。

“你干什么?退回去。”在路口的茆盛泉发现了孙某的违法行为,立刻上前制止。“退回去。”茆盛泉挥动右手,示意其倒车。红色宝马车停顿了数秒,倒车灯亮起,车辆缓缓后退。

公诉人指控:

被告人孙浩杰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

1、起诉书内提到的“拖拽倒地”的行为描述与事实不符,因为当时没有注意到交警出手阻止。

2、不懂法律不知道,当时只是赌气踩油门,没有想过要故意伤害。

被告最后陈述称:“我非常自责与内疚……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非常抱歉,当时完全没有预料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希望法院对此作出公开、公正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孙浩杰不服从茆盛泉的现场指令,驾驶车辆强行加速左转,将茆盛泉拖拽倒地,导致茆盛泉因颅脑损伤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浩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小宝说法:孙浩杰为什么犯了故意伤害罪?

有网友好奇:为什么是故意伤害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的最高刑为死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最高刑为七年,难道因为死的那个人是交警,所以法院要对被告以重罪论处?

其实不然!故意伤害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很容易理解,比如故意去殴打别人)。

第二种,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明知交警抓住车门阻止前行,仍然猛踩油门,导致交警被拖曳致死,法院很可能认定孙浩杰属于此种情形)。

因此,判定孙浩杰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关键点在于,他在转弯时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交警的损害?

根据孙浩杰在转弯时还猛踩油门等情形综合来看,法院最终相信,孙浩杰在转弯时明显有注意到交警已经出手阻止,但仍然加速前行,放任交警被拖曳致死后果的发生,从而认定,孙浩杰有故意伤人的故意。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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