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使用相邻不动产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委托代理合同被代理方的维权应该如何举证。
一、在使用相邻不动产时是否应避免造成损害
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是指利用自己不动产或者相邻不动产时,防止或者避免对相邻不动产造成损害。《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占有人对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问题,同时又在第91条和第92条规定了对于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
《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占有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因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威胁他人不动产的,应当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致相邻不动产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虽然危及相邻不动产占有人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但并未危及相邻不动产本身安全的,不属于《物权法》第9l条规定的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问题,应当通过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途径解决。
《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物权法解释:第九十二条【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损害】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解释】本条是关于在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的规定。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三条都是从义务的角度写的,即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而使用自己的不动产负容忍义务,即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从使用一方来讲,在行使相邻权的同时,也要负尽量避免对被使用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义务,在无法避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要给予赔偿,这也是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
利用相邻土地引水、排水可能无法避免给相邻土地的权利人造成损失,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或方法进行引水或者排水,仍有损害的情况下,要给予相邻土地的权利人以补偿。参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关于用水、排水的补偿有以下几项:
一是,高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干涸,或排泄家用、农工业用之水,以至河渠或沟道,得使其水通过低地。但应择于低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前项情形,高地所有人,对于低地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七十九条)。
二是,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过,得使用高地或低地所有人所设之工作物。但应按其受益之程度,负担该工作物设置及保存之费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八十条)。
三是,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对于他人因工事杜绝、减少或污秽其水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如其水为饮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并得请求回复原状;但不能回复原状者,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八十二条)。
四是,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过巨之费用及劳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偿金,对邻地所有人,请求给予有余之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七百八十三条)。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使用相邻不动产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