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保险公司不承担或者免除承担责任的情况规范保险公司赔偿限额最主要的两部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前者由国务院制定,于2006年3月1日公布,于2006年7月1日生效。后者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报经保监会批准的行业规则,需要由各保险公司申请适用,作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规范内容,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民事权利依内容为标准可以分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主要包括:

1、垫付抢救费用;

2、死亡伤残赔偿;

3、医疗费用赔偿;

4、财产损失赔偿。

其中,抢救费用、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的赔偿属于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的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是对财产权利的赔偿。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全部或者部分的免除责任:

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免除全部的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4、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除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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