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吕某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不慎受伤,他要求实习单位和学校参照工伤支付赔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呢?下面就和华律网小编详细来看看。

实习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法律解答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基于学校的安排到设备公司实习,是该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所以该校对吕某在实习单位的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作为实习单位的设备公司,在吕某实习期间,负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应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其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吕某是基于实习,到设备公司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故与设备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经调解,三方达成协议,设备公司支付吕某赔偿金5万元(不含已承担的医疗费2.5万余元),该校支付吕某赔偿金2万元。

具体案例

吕某系烟台某职业学校学生,2015年7月份毕业。2014年9月,烟台某冶金设备公司、该校和吕某签订培训、实习协议,设备公司委托该校对吕某进行培训,培训期3个月,培训期满后,吕某到设备公司实习3个月,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设备公司再与吕某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1日,吕某在设备公司实习期间不慎砸伤左脚,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设备公司按培训、实习协议,为吕某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在保险公司理赔了2万元后,设备公司负担了剩余医疗费5000余元。4月,吕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与设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仲裁委以吕某系实习生,不符合用工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其申诉请求,吕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设备公司与该校参照工伤9级标准支付赔偿金15万余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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