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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运用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防止和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导性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对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指导性标准仅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应当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对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条款有明确而详细规定的(即没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指导性标准中仍存在的留有裁量空间的条款,在具体实施中应掌握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体现重罚的原则,对故意违法、屡罚屡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上限处罚;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改表现的违法行为,适当从轻处罚。

“从重处罚”是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者选择较重的方式和较重的幅度进行处罚。其处罚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可依法直接作出。“酌定情节”要考虑到违法动机、违法手段、违法时的环境和条件、违法造成的损害结果、违法者的现实表现,要结合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具体材料,全面衡量当事人的行为后,客观公正的作出。

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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