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无十二个月的限制。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无十二个月的限制。

6.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以及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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