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有所不知,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保滞金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法律说明。这有利于单位管理社保滞金的流动。正是因为社保滞金有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和法律意义。所以社保滞金在我国法律上才有一定的地位。那么单位社保滞金怎么算?今天,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单位社保滞金怎么算

1、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2、欠缴费之日起,按日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是每天都要计算进去的,如果每月按照勇敢900元来说,按照上面所得到的时间也就是10个月,一共300天是怎么算呢?

第一个月到缴费那天一共是10个月,那么900*0.05%*300(天数)

第二个月到缴费那天一共是9个月,那么900*0.05%*270(天数)

以此类推,最后一个月,也就是30天,然后将所有的月份加起来。

二、社保滞金的缴纳需要注意什么

(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罚款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如果是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由于其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故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2)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是一种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其征收标准应当适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关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点,应当是自欠缴之日起即加收滞纳金。

(3)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助,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处以罚款。这里的“欠缴数额”是用人单位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滞纳金。

(4)本条的违法主体只有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人。

从上述相关资料我们可以看出,单位的社保滞金有着明确的计算方式,并且社保滞金在我国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这也在另外一个方面规范和约束了单位对于社保滞金的管理。所以,小编建议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先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防患于未然。当然,如果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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