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贷款申请

借款人到办事处领取并填写《借款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审核审批

办事处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与借款人就贷款的有关事宜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笔录,报市中心审批。市中心城区在10个工作日内、县(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工作并通知借款人。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审批后超过3个月未办理贷款手续的,原批准资格作废。

抵(质)押担保

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须按规定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

签订合同

借款人持贷款审批通知书和借款申请表,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及委托银行扣款还款协议。

贷款发放

贷款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给借款人。

(一)购买商品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二)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或拆迁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三)购买二手房的,贷款资金转入买卖双方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四)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资金转入承建方或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五)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在银行的还贷扣款账户内(在非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性贷款,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内)。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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