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①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300元;

②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200元;

③阴式手术产的1600元;

④剖宫产的3500元。

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检查费,手术费据实报销。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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