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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执行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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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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