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武汉市民张女士在某中介处看中了一套房子,因中介佣金较高,转而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该中介即以“在哪看房就在哪里成交”的所谓“潜规则”为名向张女士索要2万元的“带看费”。后来经过媒体曝光和房管部门介入,最终得以解决。

“在哪看房在哪成交”的“潜规则”

目前中介为了抢房源和客户,都会使出各种招数,类似的“潜规则”就出现了,不过这实际上是变相“强买强卖”,因为佣金问题转投另一家中介达成交易的案例在二手房市场并不新鲜,因为业主通常在多家中介挂牌转让,同一房源在多家中介都可达成交易。

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协议,却转投他家完成交易则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仅仅是带看房并没有签订协议,则索要劳务费的行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不过在二手房交易中的“跳单”行为却需要赔偿。

在二手房交易中“跳单”行为是指买家和买家的联系需要中介牵线,中介完成带看房或者提相关服务后,其中一方或者双方跳开中介,私下达成交易或者委托他人居间服务的行为。

如何认定“跳单”?

跳单对中介的影响是巨大的,很多中介以此为由起诉条单着。法院通常从下面三个方面来认定“跳单”:

1、中介有没有完成居间服务。比如提供房源信息,实地看房等。

2、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是否利用了中间的信息。这里还有个独家代理和非独家代理的认定。如果是非独家代理,买家“跳单”的认定比较复杂,需要认定多家中介服务的质量、先后顺序等。

3、是否存在逃避佣金的主观故意。如果买卖双方或者一方有逃避佣金的主观故意,则很大可能被认定为“跳单”。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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