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患有某些“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仍有可能因此拿不到结婚证。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四项不予登记的条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新条例对婚检不再作硬性规定,事实上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精神病发病期不能结婚曾经争议极大的强制性婚检制度取消了,但如何保证有以上五种情形不予登记得到落实呢?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张立认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虽然取消了“婚检”,但条例中规定五种不予登记的情形,还是要靠类似于婚前检查的制度来保证落实的。没有专业的医疗机构询问和检查,就很难把关。特别是近亲、遗传病,尤其是广东高发的地中海贫血等疾病,如果不把关,对后代人口的质量就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广州市卫生局妇幼处邱处长指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病和传染病发病期间;对于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则不限制结婚,但要对其生育进行限制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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