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在经过劳动仲裁处理后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当受理。那么实践中哪些类的劳动争议法院应该受理?华律网小编马上为您介绍。

哪些类型的劳动争议法院应该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对有关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回答,如果现实中您不幸遇到了相关的纠纷,其实对纠纷的解决办法有很多,但如果您选择走法律程序,专业的人来为你解答将对您更为有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到华律网在线咨询或者找律师咨询。

相关法条

[1]《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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