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省直属和中央、部队所属及其控股的驻穗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不属于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我厅举报,由我厅审查受理后依法查处。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四)《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三、需提交资料

(一)到厅举报的,填写举报登记表,内容较多的可同时附上有关书面举报材料;

(二)举报人身份证明(匿名举报不要求提供);

(三)与违法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为提高查处效率,请举报人尽量提供)。

四、程序

(一)提交材料。举报人填写举报登记表,提交举报材料。

(二)接收指引。举报人确认已提交全部材料且属我厅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进行接受登记。不属于我厅管辖的,指引举报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三)立案。经审查,举报属于我厅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法立案。

(四)处理。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并依法处理。

五、时限

案件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特殊情况,经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六、注意事项

如果在举报的同时,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请按照投诉案件办理程序另行提交材料。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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