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权是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标的物,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共同共有权的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四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共有权的概念

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标的物,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

二、共用部分

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地下室等;

2、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等,以及仅为部分业主所共有的部分,如各层楼之间的楼板、间壁墙等。

3、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4、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以及水电、照明、消防、安保等公用配套设施,还有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使用权;

2、收益共享权;

3、处分权;

4、物上追及权。

(二)业主的义务

1、维护现状的义务;

2、不得侵占的义务;

3、按照共用部分的用途使用的义务;

4、费用负担的义务。

四、共用部分中的专用部分

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中,有一部分是业主专用使用的,对这以部分专用使用的权利,就称为专用使用权。

相关法条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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