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具体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此外,按照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这里所说的独立矿山,系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

这里所说的联合企业,系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现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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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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