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中,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符合标准定义的其他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而言,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年满18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可以采取以下培训方法: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律师提醒:特殊种类的工作属于危险成度叫较大的工作,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从事特殊种类的工作时,应当了解劳动者是否具有特殊种类作业的资格,否则既可能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也有可能给用人单位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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