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取得合法婚姻的必要步骤。只有经过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夫妻关系才可以完全确立。不过并不是每一对男女都能进行结婚登记的,结婚登记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山东结婚年龄有特别规定吗。

一、山东结婚年龄有特别规定吗

结婚的条件: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结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下列证件: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所在单位(管理档案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二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寸)2张;

4、离婚者须持离婚证件(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均可。离婚判决书须有同一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审查:

(一)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认为要求结婚的男女符合结婚条件的,发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须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亲自到指定的妇幼保健单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母婴保健法》摘抄: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第十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三)婚前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结婚当事人自理。摘自《山东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鲁政发[1993]145号)第十四条。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印发婚前健康检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字{1994}第116号)“三、收费标准.....婚前健康检查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不得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

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山东结婚年龄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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