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职工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晕倒被宣布脑死亡后家属仍然坚持治疗,最后还是走向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被拒,上诉到法院最终败诉被驳回诉讼请求。这一新闻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都觉得工伤认定执行的太死板,毫无人情味。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就不能算是工伤?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工伤认定48小时限定呢?工伤认定是否可以变得有人情一点?

顶呱呱法律资讯网表示,工伤其实指的是因为工作引起且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严格来说,用工期间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并不在工伤范围内,但是为了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的扩大到工伤范围所以规定中参考了医学抢救的黄金时间,才有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

大家对工伤认定48小时限定有质疑,其实在意的就是规定中的死亡时间节点,这一规定无疑就是让家属在生命和赔偿中做残酷的选择。

工伤认定标准关键是对企业与员工利益的立法权衡问题。立法者必须在企业与员工利益之间求得最大公约数。认定标准过松,难免为“骗”工伤赔偿行为留下空子,加重企业负担;而认定标准过紧,则可能缺失法规的人文关怀,影响职工的权益。过于刻板的“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规定,容易让死者家属陷入“要赔偿”还是“要命”的两难选择,加大伦理风险。

当然,简单地调整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也无法彻底解决工伤认定的根源问题。即便将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调整到72小时,甚至是96小时,它仍会陷入到某种伦理上的困局。站在家属的角度,他们总是希望亲人的生命能够延续得更久一些。对此,可以酌情增加一些弹性的工伤认定规定,因单纯抢救引发的“超时”,不宜作为拒绝工伤认定的理由;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不宜仅考虑时间一个节点和因素,还应兼顾具体的死亡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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