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工商行政复议机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人不受理或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对在复议期间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工商行政复议机关人员,应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应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工商行政复议机关,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应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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