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你必须知道的17件事:

1、登记的主要内容

·录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信息

·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信息

·录入农户承包地块的相对空间位置

·录入农户承包土地相关共有人信息

2、登记中农户应做的工作

·到田间地头确认自己的地块

·在鱼鳞图中按手印确认自己的地块

·配合镇、村,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3、已经进行流转的承包地登记

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

4、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登记

凡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后确权登记。

5、家庭弃耕承包地登记

农户书面申请放弃的,村、组又没有安排给其他农民作为家庭承包地的,该土地集体收回,作机动地管理;农户委托他人代种的,无论有无合约,都应登记确权原承包户.不得确权给代种户。

6、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

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全家销户的土地,收回集体,按机动地管理。家庭成员中有婚出、迁出、死亡、失踪的,仍按原面积确权登记到户。

7、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

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只要其子女在同一村组都应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若其子女不在同村,该承包人的承包地应收回集体,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8、相邻农户纠纷的承包地登记

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较大的,等纠纷调处无异议后,再按应分承包地实测确定的界畔进行登记。

9、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予以收回,不参加登记;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并有固定收入,且自愿申请放弃承包田地的,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可以收回,不予登记;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无固定收入,该户仍保留承包地的要予以确权登记。

10、户口迁出的承包地登记

农户全家迁入外乡并在当地取得承包地的,应当将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按集体机动地管理,不列入这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11、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

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进行登记。若在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应将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收回,按集体机动地管理。

12、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

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承包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13、农户间私下交易的承包地登记

凡是农户间私下交易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14、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四荒地”),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完善相关档案,其登记颁证工作,不与家庭承包土地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登记工作结束后,由区里统一安排,按相关程序办理。

15、外来人口承包地登记

对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16、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一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二是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有关系。三是在稳定承包经营权,引导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四是体现社会整体公平公正,对城镇居民新增人员同样没有分配生产资源。

17、多户混合一起地块的承包地登记

对于面积比较大又便于分割的丘块,重新划定界线后确权到户;对于面积比较小的丘块,将面积划为一个地块,注明各个承包户主的姓名和各自的承包面积。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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