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社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的人会涉及到选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事情,关于这件事情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那么,选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选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履行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通过以上华律网小编为你总结的信息,你是不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委有了新的认识和了解了。希望以上信息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解决,欢迎拨打华律热线。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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