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需要一段时间办理一系列的手续,中间就有可能会出现各种意外,导致退房的情形出现。有时即使是售房者的原因,购房者往往也会因为担心会遭受损失不敢轻易退房,其实这都是对退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导致的,所以现在和华律网小编来熟悉一下法律规定的合理退房的情形吧。

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可合理退房的情形

一、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二、一房二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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