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认定一般是根据受伤是否是因为履行工作所造成的,那么,因为工作需要应酬喝酒中毒算不算履行工作呢?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法律的规定吧。

工作需要应酬喝酒中毒可以认定工伤吗

这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但第十六条规定,即使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情形,但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法条链接: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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