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还可以解除合同吗

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我国实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除了交付房屋,还要到当地房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合同才算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买受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时一方当事人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民事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所谓解除条件,是指限制意思表示效果消灭的条件,即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李然和安宁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李然有权对房屋情况知情权的约定的话,那么,卖房人应当依法解除这份买卖合同。

相关法条

[1]《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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