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可能不是学法律的人或者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都会对“仲裁委员会”略有耳闻。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那么,仲裁委员会一般有哪些人员组成呢?今天,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什么是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员会的申请

具体包括: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

各地仲裁委员会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异,因此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该如上所诉。仲裁的最大特点是一裁终局。用仲裁的方式化解纠纷,相对来说可以降低成本、节省时间,避免讼累。因此,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性是无法衡量的。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咨询。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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