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在其死亡后,必然产生股权继承问题。虽然股权继承问题在我国还未大量出现,但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这一问题将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由于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继承人与其他股东之间容易就继承人能否成为新股东发生分歧。本文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进行讨论。

一、股权继承的立法现状

我国《继承法》没有涉及股权继承问题的内容,该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条文也未明确规定股权问题。虽然该条第(七)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考察《继承法》的立法经过可以发现,这一项规定在制定之初是不可能包括股权在内的。因为现行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在此之前只有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但中方股东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不包括个人公民,因此在法律上不存在个人拥有和继承股权的可能性。虽然1988年出台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允许国内个人通过私营企业这一中介来拥有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但这一条例在《继承法》颁布之后,显然不会影响《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

《公司法》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也没有涉及股权继承问题。尽管该法第三十五条对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作了规定,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股权继承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易引起争议。至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也罕见有股权继承方面的规定。

二、如何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变更登记程序

目前,工商部门还没有规范的股权继承变更登记程序及应提交的文件等规定。所以建议尽早制定规范的股权继承法律程序并明确应提交的文件。笔者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作如下构想:

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第一,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第二,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第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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