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资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区别于其他险种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再就业。

二、我国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我国从1986年开始建立和实施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覆盖范围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金来源失业保险金主要由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财政补贴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补贴。此外,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所得利息,也是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并入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失业保险基金首先要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可以部分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补贴。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五)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具体规定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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