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2007年5月29日入职,我公司2008年1月1日才与我们签合同,合同期为两年,从08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现在公司在大裁员,我原是行政文员,现在公司安排我去做前台文员,我不同意.请问如果我辞职或被公司辞退,是否有赔偿?如有,怎样赔偿?望尽快答复!谢谢!

律师解答:

不论是你辞职还是公司辞退你,公司都应当赔偿。因为你原是行政文员,现在公司让你去做前台文员,二者性质差别较大,不排除单位采用这种方式变相逼迫员工辞职。无论怎样,公司都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满六个月不足一年的,补偿一个月资;不足六个月补偿半个月资。另外,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员工解除合同的,应当双倍支付赔偿金。你的工作时间应当从2007年5月29日起算,所以单位应当支付你三个月的工资赔偿金。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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