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实施定向发行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审议程序。那么定向发行的备案手续是怎样的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挂牌公司提交备案登记表及相应材料

挂牌公司在定向发行的验资完成后两个转让日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经接收服务窗口人员核对,确认备案文件齐备后,向申请人出具《备案材料接收确认单》。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出具股份登记函,送达挂牌公司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

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挂牌公司还应当提供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3、挂牌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并公布相关公告

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要求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并取得股份登记证明文件。

挂牌公司应在新增股份预登记的次一个转让日公布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公告应明确挂牌转让日。

4、挂牌公司完成备案

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及此前挂牌公司提交的其它备案材料一并由中国证监会设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整理归档,完成《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手续。

5、定向发行股票挂牌转让

挂牌公司完成股份登记的办理后,定向发行的新增股票按照挂牌转让公告中安排的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法条

[1]《【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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