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转移时,基金会随之转移吗?
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存储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二、异地转移接续后,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去哪里领取养老金呢?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且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到了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后,养老金是如何计算的呢?
参保职工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四、对于参保的农民工,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呢?
1、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期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2、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其它城镇就业的,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器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存储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