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土地管理行政部门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五种情况,分别是:

政府是否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拆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原规划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实施旧城改造而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是政府行政权利的体现,政府之所以有这个行政权利,是从公共利益来考量的。如果目的不是旧城改造,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他人谋私利,哪怕是为政府自己谋私利,政府均无权通过行使公权利的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来达到目的。因为这么做,无疑是利用公权利的外衣来达到一个私权利侵害另一个私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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