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国发[1981]164号文,再聘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时,应由聘用单位负责支付待遇。但现在情况不同了,由于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聘用单位应不应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的待遇由社保机构还是由聘用单位支付?国家有没有相应的政策?现在有的单位已为他们缴了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了工伤又怎么办?

答:对于你所说的情况,可以找到相应的依据是:

一、国发[1981]164号文规定,再聘人员的工伤待遇应由聘用单位支付。这是过去和现在都应有效的原则。

二、进化论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都只适用于企业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被再聘,虽然有权得到聘用单位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但并非在册职工,按照工伤保险费的范围之内。为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合法,已经缴纳的,如何处理,请与社保机构协商解决。

三、他们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国家已有明文规定。工作保险待遇,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聘用单位承担;即使不规范行事,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也应由聘用单位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给他应得的待遇。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