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青海省级住房公积金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1、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取消单位审核盖章环节,不再填写《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委托书》。

2、职工提取本人公积金支付自住租赁住房租金的,不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异地商品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的,不再提供首付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的,不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5、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还款明细清单。

6、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偿还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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